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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4 17:23:5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载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双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赵志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双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347,013,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3.580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345,24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3.35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7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221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外,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9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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