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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智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3 17:43:4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5005号
致: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鼎智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鼎智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鼎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鼎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鼎智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鼎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告
了《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华荣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通过中国证券
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 号-轨道交通产业园 1 号楼鼎智科技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不包含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 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56,105,589 股,占鼎智
科技股本总额的 5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55,484,756 股,占鼎智科技股
本总额的 57.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620,833 股,占鼎智科技股本总额的
0.6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620,833 股,占鼎
智科技股本总额的 0.65%。
本所律师认为,鼎智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鼎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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