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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先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3 17:25:4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933 号
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黄孝伟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4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上刊登了《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兑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773,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40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51,770,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386%,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均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票 1,380,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审议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9、审议通过《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 2024 年度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477,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关联股东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蚌埠中
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票 1,380,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7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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