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高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0 17:50: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下应北路 71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454,26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8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32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3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3,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3,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1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3,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45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