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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5-08 18:25:14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公司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高级职称的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八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交易类型 董事会审批权限
投资 对外投资:
1、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50%以下;
2、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3、对外投资(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
4、对外投资(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
5、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0%以下。
自身投资:
在一年内对公司自身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不满50%。
收购出售 1、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资产 10%以上、30%以下;
2、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3、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
4、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
5、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6、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50%以下。
资产抵押 1、资产抵押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
以下;
2、资产抵押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50%以下。
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10%以下;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下;
3、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
下;
4、公司及子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
上、5%以下。
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小于三百万元;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5%以下;
3、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0%以下。
对外捐赠 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注:(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本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交易事项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可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授权,具体授权范围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予以确定。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列席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与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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