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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5-07 17:35:48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 2024-2026 年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岳阳林纸”)股东的投资回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调整制订《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5、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或调整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
召开期间,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三)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良好,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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