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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0:32:14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珠宝文化产业园20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董银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6,48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6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177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68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02%;
反对 4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524%;反对 45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8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
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5%;
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1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9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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