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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9:32:3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证券代码:00275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 义 ...... 3
二、声 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本次解除限售情况......9
(三)结论性意见......10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兴材料、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
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兴材料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对永兴材料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兴材料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0 年 7 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7 月 14日至 2020 年 7月 23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4、2020 年 7 月 31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9 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法律顾问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6、2020 年 9 月 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30日。
7、2022 年 4 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8、2022 年 5 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 5 月 10日。
9、2024 年 4 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兴材料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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