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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新材:派克新材2023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7:30:45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 1: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历史沿革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由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派克重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在无锡市滨湖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0871547J。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6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并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800 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该变更事项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1,317.089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后公司股本变更为人民币 12,117.0892 万元,注册资本变
更为人民币 12,117.0892 万元。该变更事项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公司的组织架构
本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股东大会为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本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幅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公司设有技术研究院、营销中心、特材事业部、普材事业部、风电事业部、检测中心、质量部、设备部、采购管理部、仓储物流部、人力资源部、运行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审计部、信息部、保密办、建设管理部等主要职能部门。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玉丰
(三) 公司的注册地和组织形式
本公司的注册地及总部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大类,“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类,“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行业”小类,代码为 3393。
本公司经营范围: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各类金属锻件,客户主要分布于航空、航天、船舶、电力、石化以及其他机械等领域。
本公司属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属三级保密单位。
(五)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报出。
附注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持续经营
本公司综合评价目前可获取的信息,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明显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的因素,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进行编制。
附注 3:重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属于锻造行业。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 3、29“收入”的描述。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 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在建工程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投资活动项目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4)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过程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如下: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个别财务报表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按照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7.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标准
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本公司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可变回报的类型、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的基础上评估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
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已抵消。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
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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