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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6 19:58:0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需要时,证券投资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7.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9.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由监事会办公室与证券部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呈。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呈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3.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5.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6.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于召开 3 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以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监事会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形成决议建议董事会重新讨论、表决。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重新表决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规定的建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表决时每人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2.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对与监事会履行其职能相关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监事会可聘秘书或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和文件的保管,并协助处理日常事务等。
第三十条 监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与公司监察、审计等部门无隶属关系,应各司其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监事及各股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在监事会主席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公司在财务预决算中专项列支,监事会自行决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会议决议表决通过,再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议事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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