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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18:56:5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是指由公司推荐、派往董事会认为重要的控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
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外派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经理人员、向控参股企业推荐新的外派高管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经理人选、外派高管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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