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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4 21:41:22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1-7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9576号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 公 司 ) 《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 2023 年度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国科恒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国科恒泰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3年度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 2023 年度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工作中,我们结合国科恒泰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国科恒泰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3 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国科恒泰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科恒泰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号),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33.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84,320.91万元。
前述募集资金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分别汇入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006077701300522058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25300000111279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000024371300120182624)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21060100100335445)
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3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84,320.91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574.44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3,735.84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40,000.00
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6,825.00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8,925.00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0.01
加:财务费用-存款利息收入 16.34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账户期末余额 4,276.96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净额余额 33,201.96
募集资金账户期末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 -28,925.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期末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余额差异原因系尚未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8,925.00万元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8日分别经本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2023年6月,本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1月,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国科瑞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新增国科恒兴(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科恒兴(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公司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广东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国科瑞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科恒翔(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科恒翔(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三方协议》的约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上述已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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