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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9 19:10:45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真:(0532) 85786287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的委托,指派赵振斌律师、朱晓娜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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