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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2-26 22:04:41

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心(有限合伙)、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 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分别以
分别以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其持有的浙江核新 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其持有的浙江核新同花顺
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
股认购 600 万股、1440 万股、480 万股、240 万 600 万股、1440 万股、480 万股、240 万股、240
股、240 万股。经公司以 2007 年12 月 31 日总股 万股。经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00
本 3000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4 股的利润分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送4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配方案以及以 2008年6 月 30 日总股本 4200万股 及以 2008年6 月 30 日总股本 4200万股为基数实
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发 施每 10 股送 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发起人北京
起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易峥、 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叶琼玖、王进、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别为 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别为 1008 万股、
1008 万股、2419.2 万股、806.4 万股、403.2 万 2419.2万股、806.4万股、403.2 万股、403.2 万
股、403.2 万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公司债券;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个月时间限制。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提供的任何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元;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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