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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关于公司预重整被法院延期债权申报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3-06-01 18:46:33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3-09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被法院延期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5 月 11 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
项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3)。
2、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 06 破申 3
号、(2023)陕 06 破申 3 号之一、(2023)陕 06 破申 3 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
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3-088)。
3、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
陕 06 破申 3 号之五,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陕西
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 06 破申 3 号之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11 日。
4、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
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进展
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处于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202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通知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
2023年5月31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11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六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的申请,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陕06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受理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
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2023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号《公告》,要求延安必康的债权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本院决定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11日,延安必康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1日前向临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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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开展。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六。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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