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跨市场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
公告时间:2023-03-16 17:30:4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
跨市场证券账户转换
业务操作指引
2023 年 3 月
本操作指引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中航电子 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机电 指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吸收合并 指 中航电子向中航机电换股股东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
的交易行为
托管机构 指 中航机电股份原托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
特别提示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经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董事会审议,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中航电子
和中航机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25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
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次
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1 号)。
由于中航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航机电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确保本次吸收合并顺利实施,尽快完成办理中航机电 A 股转换为中航电子 A 股涉及的账户转换操作业务,根据与各方沟通讨论的结果,形成本操作指引。
对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部分业务安排如中航机电 A 股退出登记、中航电子新增 A 股登记等,按相关法律、规章及业务规则办理;涉及的账户转换操作业务按本业务指引办理,中国结算根据中航电子委托办理账户转换操作。
一、中航机电 A 股退出登记
中航机电已收到深交所《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188 号)。根据该决定,中航机电股票将于 2023 年 3月 17 日起终止上市并摘牌。
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按照换股股权登记日
下午 3:00 深交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航机电全体股东名册,中航机电股东所持有的每 1 股中航机电股票将转换为0.6647 股中航电子股票。
中航机电 A 股在退出登记时,投资者所持股份如在证券公司处存在非由中国结算实施登记的司法冻结或质押等情况,由证券公司将相关冻结信息告知中航电子。
二、申报沪市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近日向中航机电股份托管机构发布通知,相关托管机构
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申报期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尽快通
知投资者申报或确认沪市证券账户,按时完成沪市证券账户的报送,申报截止日后,及时告知投资者账户转换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中航电子的申请,依照中航
机电退市前的托管关系,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及对应关系自动建立结果信息发送至各托管机构的 PROP 信箱。
各托管机构应通过 PROP 信箱及时下载接收,组织投资者申报或确认沪市证券账户用于中航电子发行 A 股股份登记。
申报起始日(2023 年 3月 20 日)至申报截止时点(2023 年3 月 31 日 15:00),
各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投资者申报或确认沪市证券账户,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通知要求,收集并校验投资者申报的沪市证券账户,并在申报截止时点
(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将投资者申报或确认的沪市证券账户通过 PROP
信箱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为保证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顺利进行,提醒投资者做好如下工作:
(一)一般投资者提前做好沪深 A 股证券账户信息的确认工作
在换股股权登记日,个人、普通机构和私募产品(以下统称“一般投资者”)深市 A 股证券账户中仍持有中航机电股份的,中航电子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照如下方案处理:
1、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后,若一般投资者沪、深 A 股证券账户同时满足所属同一个一码通、托管在同一家证券托管机构、客户名称及证件信息准确一致、证券账户状态正常、关联关系已确认等条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其自动建立对应关系。
2、在申报期内(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由证券托管机
构联系投资者,申报或确认一般投资者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1)对于已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可于申报期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通过托管机构确认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 A 股证券账
户,如需替换账户可于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通过托管机构向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视为同意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A 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配发账户”)。配发账户仅能用于持有、卖出证券,不能进行买入委托申报,不允许使用该账户开立信用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
(2)对于未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可于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视为同意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3)托管机构核查投资者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满足要求的,应于截止时
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
(4)申报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建立沪深 A 股证券账户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为其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对于配发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尽快联系托管机构办理指定交易并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方可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后进行交易;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收集到的投资者账户确认和调整结果以及配发结果转递中航电子汇总确认。
3、为尽快完成证券账户转换工作,一般投资者可提前核对沪深 A 股账户对
应信息:
(1)如因各种原因存在沪深 A 股账户注册资料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
更正;
(2)如沪市 A 股账户为休眠账户,应及时激活或由投资者申请注销后重新
开立沪市 A 股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3)如投资者沪市 A 股账户为不合格账户,应及时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4)如投资者未开立沪市 A 股账户,应尽早开立并办理指定交易;
(5)如沪深 A 股账户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的,应尽快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4、本次配发账户是为了解决换股登记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请投资者注意:
(1)配发账户只能申报卖出,不能申报买入;
(2)配发账户内证券清空后应及时进行账户注销。当配发账户中股份余额为零且投资者未及时注销配发账户时,配发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可直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注销账户;
(3)配发账户限制开立信用交易账户(E 账户)和期权账户、限制通过 PROP
申报证券转入配发账户的指令、限制参与约定式购回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
(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投资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在换股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深圳市场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持有中航机电股份的,中航电子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如下方案处理:
1、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后,若投资者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同时满足所属同一个一码通、托管在同一家证券托管机构、客户名称及证件信息准确一致、证券账户状态正常、关联关系已确认等条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其自动建立对应关系。
2、在申报期内(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由托管机构联
系投资者,申报或确认投资者的沪市信用账户:
(1)对于已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投资者,可于申报期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通过托管机构确认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信用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确认的,则视同投资者不使用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信用账户,对应深市信用账户也不再配发沪市信用账户,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2)对于未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投资者,可于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与原深市信用账户托管关系相同的沪市信用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则无法建立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关系,对应深市信用账户也不再配发沪市信用账户,相
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3)托管机构核查投资者申报沪市信用证券账户满足要求的,于截止时点
(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
(4)申报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中航电子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其持有的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待上述投资者取得原托管机构确认后,向中航电子提交补登记申请;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收集到的确认和申报结果转递给中航电子进行汇总确认。
3、为尽快完成信用证券账户转换工作,请投资者提前联系托管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1)如投资者未在原托管机构开立沪市信用账户,应尽早向原托管机构申请开立;
(2)如沪深信用账户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的,应尽快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三)特殊投资者应尽快做好沪深证券账户信息的申报工作
对于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特殊投资者(除个人、普通机构和私募产品投资者,均视为特殊投资者),由托管机构联系投资者申报沪深证券账户对应关系信息,特殊投资者也应及时联系托管机构进行申报:
1、特殊投资者的沪深证券账户对应关系信息,可于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由特殊投资者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视为同意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或将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2、托管机构核查特殊投资者申报账户满足要求的,于截止时点(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
3、申报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建立沪深 A 股证券账户对应关系且符合配发条
件的特殊投资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为其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对于未能建立沪深 A 股证券账户对应关系且不符合配发条件的特殊投资者(机构类别为境外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金公司自营、深市结算参与人融券专用账户、深市特殊账户),中航电子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
请将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待上述投资者取得原托管机构确认后,向中航电子提交补登记申请。配发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尽快联系托管机构办理指定交易并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方可在相关股份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