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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智装: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04-20 00:35:13

北 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 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
小组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纪检与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
部,在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的常设机构,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提请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
(三)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本预案第七条规定的任
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风
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
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并提请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调整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三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
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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