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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华域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3-28 17:28:12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主要修订条款见附件1);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全面修订,见全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主要修订条款见附件2);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主要修订条款见附件3)。
以 上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全 文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1: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选;
1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
(四) 研究董事与总经理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 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删除)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表独立意见;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独立董事同意。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本条删除)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表独立意
见的其他事项。
附件 2: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应
1 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2 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
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经营层的经营情况、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权限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易进行审核; 构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提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监督公司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应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及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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