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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2月)

公告时间:2026-02-08 15:32:26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个人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 绩效薪酬: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月度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兼
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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