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2月)
公告时间:2026-02-08 15:32:05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九
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分别主持公司一个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设财务总监 1 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所需要的财务、管理、技
术、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定期办公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事项需召开的,由总经理召集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四)总经理行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会议作专项报告或阐述。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总经理
应保证其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发生大额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六)总经理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董事会
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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