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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欣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6-01-22 18:42: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公开、公正及平等对待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或电邮咨询;
(八)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互动易平台;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遵照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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