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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6-01-06 17:46:15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6-00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商洽结果,具体的合作方案及合作条款等以正式合伙协议为准,各方将在后续工作中互相督促,按照本意向协议开展。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否实施和进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合作协议》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6 年 1 月 6 日,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
司”)与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激光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名称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主要投资于激光制造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项目。
英诺激光拟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投资该基金,持有基金 30%的份额,不构成
对基金的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与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尚未正式成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
金管理人)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698616
4.法定代表人:金伟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股权结构:金伟春持有 99%股权
6.成立日期:2012-12-28
7.注册资本:1,000 万元
8.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4 号信利康大厦5H028
9.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编码:P1000481。
11.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基金名称 激光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基金
(名称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激光制造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项目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 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P) 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LP)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费 投资期内,基金每年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的 2%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每年按照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的 1%向基金管
理人支付管理费;延长期和清算期内无需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收取具
体标准以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并设置 6%/年的门槛收
益率,分配方案如下(具体分配细则以双方认可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
为准):
(1)首先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直至全体合伙人
在本阶段下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2)如完成本条第(1)款分配后仍有剩余收益,则剩余收益按照全
基金收益及分配 体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 “LP”)各自的实缴出资额占全体 LP 实
缴出资总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
额获得年化单利 6%的收益,按各有限合伙人实际实缴资金和实缴时间
计算;
(3)如完成本条第(2)款分配后仍有剩余收益,则剩余收益应向甲
方分配 2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 80%在基金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1.如基金募集不成功,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投资项目尽调过程中产生的财务、法务等第三方尽调费用,按以下
规则承担:
费用承担 (1)若项目最终投资成功,该等费用由基金按实际发生金额承担;
(2)若项目投资未成功,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基金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任一方因自身原
因产生的差旅、人工、办公等费用由该方自行承担。
1.本基金设立时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英诺激光推
荐 2 人。
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有效决议需经投委会 3 票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基金方可进行投资或退出。
3.甲乙双方应确保其推荐的委员按照基金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职责,
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拟成立“产业基金”,是公司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公司将借助资本工具,内生与外延并举,面向未来构建可持续的产业生态。在外延发展中,公司依然坚持立足自身固体纳秒和超快激光技术的领先性、发挥技术复用的优势、着眼于公司与所投项目之间的双向赋能、共同致力于用创新方案解决目标行业的“痛点”需求。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未来拟投资项目主要为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项目。公司的产业研判能力、技术和产品优势、行业生态资源,能与基金的运作形成互补,为项目筛选、投后赋能提供核心支撑,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自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商洽结果,后续工作各方将互相督促按照本意向协议开展。具体的合作方案及合作条款等以正式合伙协议为准。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否实施和进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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