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30 20:53:3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汪若歆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月 30 日14:30 在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 1
号院 1 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 14 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31 人,代表股份325,968,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84,522,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57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6 人,代表股份 41,446,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0 人,代表股份 41,457,2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宋立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选举李秋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 选举康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 选举赵一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 选举赵子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宁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徐浩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 选举薛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 至议案 4以特别决议审议,议案 11、12 以累积投票制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2 名,监票人 2 名。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030,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2%;
反对 88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7%;弃权 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19,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72%;反对 88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2%;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070,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3%;
反对 3,841,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6%;弃权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59,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82%;反对 3,841,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72%;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070,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2%;
反对 3,84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弃权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59,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75%;反对 3,84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79%;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065,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28%;
反对 3,84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5%;弃权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54,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69%;反对 3,84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742%;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2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7%;
反对 3,791,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2%;弃权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6,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54%;反对 3,791,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456%;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6,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3%;
反对 3,807,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1%;弃权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50%;反对 3,807,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847%;弃权 54,000 股(其中,因未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