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30 18:22:1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预计总额。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进行。公司财务部根据远期结售汇年度发生额的预测值于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2.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编制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按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负责人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上报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负责审议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如董事会或股东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
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财务部应对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包括远期结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并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财务部应当将每季度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分管公司出口业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及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5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