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30 17:52:08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96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H股发行制定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于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基于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
币普通股7,000万股(以下简称A股),于2023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上
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荣泰电工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荣泰电工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Co., Ltd.)。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36,374.2150 万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管。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
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
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
36,374.2150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 股
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并按前述规定履行有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关程序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以上通过。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
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公司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