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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12-29 19:18:0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7 号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海港路 18-1 号 202 室;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 2 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1255号 L-125,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朱共山,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朱钰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 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彭 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生育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而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2025〕22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
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二款,《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
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4 条
的规定。
协鑫能科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长朱钰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董事会秘书杨而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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