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9 18:40:18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慧涛先生主 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
的通知刊登在 2025 年 12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
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
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0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8,220,90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 66.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3,399,3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821,57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6 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田明女士、许飞弘先生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6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孙伟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47,025,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4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03,626,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6.7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2 选举王坤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31,592,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8,194,15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0.1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3 选举刘贞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1,487,1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8,088,364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8.6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4 选举王继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1,452,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8,054,004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8.6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5 选举李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2,388,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8,989,379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9.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于建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2,992,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9,594,031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9.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2 选举刘文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2,992,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9,594,127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9.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3 选举解传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52,992,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9,594,03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9.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0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76,971,9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票 4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弃权票 772,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0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75,869,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票 1,579,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弃权票 771,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上述比例直接相加之和不等于 100%,系数据尾数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0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75,872,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票 1,575,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弃权票 772,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6.0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75,88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6%;反对票 1,564,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弃权票 771,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