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5 20:44:03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1 名职工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罢免、增补、更换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二、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人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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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与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工会应当及时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正式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十二条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董事。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更换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更换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更换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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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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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职工董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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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