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5 19:28:1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7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24 人,代表股份 67,216,6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1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24 人,代表股份 67,216,636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8.010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6,226,6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6,226,6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42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9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4%;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弃权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9%;弃权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6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3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0%;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9%。
3、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6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8%;反对
1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8%;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3%;反对 1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3%;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
4、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64,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
1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9%;弃权 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4,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13%;反对 1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9%;弃权 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8%。
5、审议通过了《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23,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8%;反
对 3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4%;弃权 9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932%;反对 3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弃权 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3%。
上述全部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二)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一)、(三)至(五)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艾迪律师、袁小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