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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24 18:53:40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公司级专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说明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
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
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 后续审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 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
成的工作记录。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
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同时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内控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以公司各业务环节为基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举报事项调查:对公司举报途径及举报信息进行维护,以保证畅通和完整,并对举报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三)离任审计:根据管理层需要,对离任的公司重要人员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鉴证。
(四)其他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经济效益审计、采购价格审计等。
(五)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六)完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调阅公司会计凭证、报表、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检查公司资金和其他资产管理情况,使用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有权向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反映,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反映,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有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完善内控、改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权;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审计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后续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
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以准备相关资料等。如为避免
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做提前通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
问、函证及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机构内部有经验的独立人员对审计程序、方法和审计底稿进行复核,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审计报告需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之后报送相应管理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和拟采取措施等,并进行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写相应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
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板等。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并在当年审计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跨年审计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档案管理机构应确保审计档案
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等,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
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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