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4 15:44:08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保证不对外泄漏该内幕信息,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不买卖公司股票亦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向对方单位或个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等。
(三)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交由证券投资部备查,证券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子公
司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因 事项,贵单位/个人被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本人知悉国投丰乐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项目,已经知悉相关保密信息或
商业秘密(以下简称“保密项目信息”)。由于保密项目信息的保密状态对本项目至关重要,且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因此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向任何人泄露该内幕信息。
二、本人及本人关联人(本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自知悉该保密项目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项目信息公开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亦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采取必要措施对保密项目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保密项目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保密项目信息;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泄露保密项目信息;
4.不得允许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保密项目信息;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与其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都不得利用保密项目信息为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如发现保密项目信息由于本人的过失被泄露,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如本人未履行本承诺的保密项目信息的保密义务,则承担公司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公司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