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2 18:31:33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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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00-6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本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213,007,6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90 人,代表股份 2,350,50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5872%。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 选举罗应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09,063 股。
1.02 选举刘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14,056 股。
1.03 选举陈宇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20,552 股。
1.04 选举刘广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10,551 股。
1.05 选举汪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08,152 股。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2.01 选举李坚斌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15,651 股。
2.02 选举侯昶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10,556 股。
2.03 选举郭晓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014,084 股。
3.00《关于 2026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504,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94%;反对 1,8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93%;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黄夏
刘卓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