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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中国石化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2-18 18:12:2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2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2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3
第三节 股东会的通知......3
第四节 股东会的登记......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8
第七节 会后事项......11
第三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城市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采用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提出提案。对前述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负责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提案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
含会议日)和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不含会议日)发出通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告知股东。发出通知的时间应当同时满足香港联交所关于暂停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A股或者 H股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达在该次股东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A 股或者 H 股股东会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 A 股或者 H 股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要的资料或者说明;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且有权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议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如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信息。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该法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法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信息。
(三)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制作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签名。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确认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账户编号)、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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