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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18:33:36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将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篇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全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44030077272966XD。
44030110285079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26,940,607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26,940,607 4,526,940,60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4,526,940,607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此款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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