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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9 19:05:5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关于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本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福建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节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及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议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度表和定期报告框架,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年度报告还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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