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章程修订对比(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5 19:02:43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
(2025 年 12 月)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人民币壹元。 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8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74,505,919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2,774,505,91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合并至第二十九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删除 调整至第四章第二节
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
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
毕的。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 删除 调整至第四章第二节
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
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
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