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2-05 17:57:25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于2025年12月5日举行的临时股东会上经特别决议案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6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9
第五章 股份转让 11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2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7
第八章 股东会 22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8
第十章 董事会 41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54
第十二章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5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7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0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5
第十六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67
第十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68
第十八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71
第十九章 通知 71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72
第二十一章 附则 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上市规则” 包 括 香 港 联 交 所 颁 布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商务局下发的《市商务局关于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变
更事项的批复》批准,于2013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91420100616400352X。
公司的发起人为 :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荷兰德拉克通信科技有
限公司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四条 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邮政编码 :430073
电话 :+86-27-87802541
传真 :+86-27-87802536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董事长的,视为同时选举产生或变更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包括但不限
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代表
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使公司生产优质产品,根据市场需要发展新产品,
并在领土内外市场销售,使公司各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并支持中
国通讯系统和网络的发展。
公司应以在中国制造光纤光缆行业中达到领先地位,并在领土内外市场
上销售产品为其主要目标。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
通信线缆、特种线缆、以及与其相关的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专用
设备以及与通信相关产品的制造 ;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工程及技术服
务。公司从事在本章程生效日前尚未开展的业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如果需要,公司应把有关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并在开展该业务之前取得一切必要的行政许可、批准和执照。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
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置
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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