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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12-02 20:04:0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3、利润分配的条件
现金分配条件及比例: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3、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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