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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8 18:15:02

证券代码 :600516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5-05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
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将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其他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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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3 新增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
4 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5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6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
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 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
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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