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8 17:53:2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包括子、分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分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
会授权,其他人无权在第一时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下称“各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司公开披
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媒体,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未经公司特别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
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
(二)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 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