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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电子:旭光电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1-24 18:42: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3 年 3 月 14 日成体改[1993]104 号文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成都市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本公司设立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股本数 占比
国家股 2670 万股 59.33%
法人股 930 万股 20.67%
个人股 900 万股 20.00%
总股本 4500 万股 100.00%
1995 年,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
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
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
知》(国经贸企[1995]895 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经成
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1996]48 号文),并依法履行了
重新登记的手续。现已领取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2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ENGDUXUGUANGELECTRONIC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工大道 318 号
邮政编码:610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829,976,239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满足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对电子和信息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使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加速发展,并通过股份制多元化经营,壮大企业整体经济、技术实力。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利用和推广新技术,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增加收益,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的建设。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子真空器件、电子整机、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
电子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子发射设备)、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系统、
电子应用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5]外经贸政审函字 1529 号文件核定范围,从事
进出口业务。批发和零售电子电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模具、专用陶瓷、
工业气体、建筑装饰材料、火灾计算机控制系统及消防器械;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29,976,239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29,976,239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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