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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公告时间:2025-11-24 16:41:12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决贯彻党中央“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指导思想和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密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公司发展战略落实情况,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突出对重点单位、重大资金和重要项目的审计监督,揭示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公司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系统各单
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
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内部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坚
持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必审、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和投资损失单位必审,公司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要求审计的单位或事项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实施”
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坚持公司本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领和垂直一体化管控,建立并执行规划计划统一、制度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统一,以及资源统筹安排、审计成果共享的上下联动、灵活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国资委等上级
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含控股企
业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公司党委全面领导,由公
司董事长具体分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向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公司重大审计
项目审计结果、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明确工作部署和要求,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
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和要求独立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组织落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二)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办法、工作标准和流程;
(三)落实公司审计垂直管理一体化要求,对下属各单位审计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四)编制、组织分级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向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等情况;
(五)组织实施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及对下属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营管理审计、重大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公司内外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工作;适时披露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推进审计监督成果共享;
(七)监督检查下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制度情况;对下属各单位重要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指导;检查评估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八)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完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调配公司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力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教育、业务交流研讨等工作;
(九)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审计方式方法创新;
(十)配合审计署等上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二级单位须设立承接内部审计职责
的职能部门并充实配强专兼职审计人员,条件成熟的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小或所属机构较少的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公司下属三级及以下单位视监管要求及自身需要设立承接内部审计职责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或按要求独立
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划和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拟定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并上报公司;
(二)按照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业务流程等,负责实施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各类专项审计等;
(三)对所属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内、外部审计意见建议;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和政府主管部门或外部监管机构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进展情况,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质量评估报告及各类统计报表等;
(五)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计划执行、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等;

(六)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公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监督力量的统筹调配;
(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
免应事先向公司审计部报告,征求意见后履行本单位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内部专兼职审计人员岗
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与被审计
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项目坚持自行实施为主原则,
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实施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机构可按公司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或专家购买审计、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并纳入当
年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顺利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审计工
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营调度会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会议纪要、各类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管理资料等(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三)要求开通查询和检查业务、财务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权限;
(四)就审计中发现或涉及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踪调查和询问,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证账表册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经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问责追责建议;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管理工作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审计意见建议整
改落实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单位纪检、
巡察以及法律、财务、违规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强化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巡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将各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领域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共享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增强监督合力,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审计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情
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责任追究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
用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内部审计机构的力量或成果。对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
体系并严格执行,以保障企业经营健康、持续,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到位,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舞弊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各类内、
外部审计监督,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
需资料,不能提供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应明确签署意见;对个别重点或特殊事项,应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说明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深入分析研究审计意见的
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审计机构书面报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结果。被审计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事件发生,由打击报复人员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
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未执行规定审计程序或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结论严重不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
或者上级单位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有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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