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9 20:14:3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如玉米、豆粕、豆油、小麦等,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期货操作的相关人员,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批标准: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产品或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
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获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严禁不按指令操作,违反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在实务中严禁内部转授权,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其他人员代理操作的,操作授权人员必须写明具体原因、转授权的期限、金额范围、业务品种报工作小组批准才能暂时处理。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更换: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更换期货操作员的报告,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 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货物验收、入库、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及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一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