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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1-18 16:47:45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72 号文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72 号文《关于
《关于成立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成立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设立;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 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
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220000000000752。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201124539630L。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条款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
新增条款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当充分考虑
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
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炭
炭素总厂)。认购的股份为 15018 万股,以固定资产和现金出资, 素总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15,018 万股,以固定资产和现金出资,出
时间为 1993 年 2 月 28 日。 资时间为 1993 年 2 月 28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18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464.462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3,464.4621 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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