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7 19:11:16
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公告编号:2025-041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部
分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在公司设 第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件,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158.6865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95158.686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四) (三)···(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