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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11-17 17:36:33

证券代码:600744 证券简称:华银电力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电力”、“公司”或“发行人”)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本数)。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电能需求持续增长,终端能源电气化水平加速提升
电能作为清洁高效的二次能源,正日益成为全球能源体系转型的核心驱动力。随着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能替代进程的持续深入,终端用能结构正在经历系统性变革。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共同推动全社会用电需求保持稳定增长。在“双碳”目标引领下,电气化水平预计将进一步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有望持续增加,推动能源消费方式向更清洁、更高效的方向演进。未来,电能在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将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2、“双碳”目标驱动,风电、光伏发电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四五”以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发电高速发展,装机规模历史性超过火电,标志着我国电力结构转型取得跨越式进展。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十四五”期间,新能源装机占比
由 40%提升至 60%左右,实现台阶式跃升。截至 2025 年 9 月底,风电、光伏发
电装机规模突破 17 亿千瓦,达到 2020 年的 3 倍以上,贡献了 2020 年以来约 80%
的新增电力装机,风光发电量占比以年均提高 2.2 个百分点的速度稳步攀上新台阶,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正加速成为清洁能源供应的主力军。根据国网能源研究院的测算,“十五五”期间,我国新能源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到 2030 年,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有望突破 30 亿千瓦。
3、新型电力系统加速建设,新能源行业核心政策利好

国家持续推进“双碳”战略,密集出台《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等政策,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2025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明确,到 2030 年,协同高效的多层次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基本建立,新增用电量需求主要由新增新能源发电满足。新型电力系统适配能力显著增强,系统调节能力大幅提升,满足全国每年新增 2 亿千瓦以上新能源合理消纳需求。到 2035 年,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成,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新能源消纳需求将获保障,推动新能源行业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践行公司发展战略,持续优化转型发展
公司坚持“立足清洁能源,优化煤电结构,拓展新兴产业,巩固支撑地位”的发展思路,积极响应国家“双碳”目标,通过优化电源结构与深化转型,逐步从以火电为主的传统能源企业转向“风、光、火、水、储”多能互补的综合性能源供应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多个风力发电建设项目,有利于充分利用湖南优质风场资源,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电力装机占比,改善公司电源结构,对公司新能源转型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装机容量规模,进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与市场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既满足公司既定发展战略,又符合国家高效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要求,对提高公司主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公司所处的发电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风电、火电等新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需要依托较大量资金,行业内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随着公司建设项目的增加,公司对于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各期末资产负债率
较高,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及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
负债率分别为 92.98%、92.41%、93.72%及 91.98%。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融资进一步提升了公司营运资金规模和持续融资
能力,为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布局提供了资金支持,是公司全面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3、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央企大唐集团在湘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在役装机
容量规模 717.72 万千瓦,为湖南省主要发电集团,在省内规模优势突出。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支持公司业务规模稳步扩张。随着募投项目实现达产,公司新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分红水平,积极回馈广大投资者的长期支持和信任。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1、积极响应“双碳”战略,实现绿色转型发展
进入“十四五”以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策,坚持以清洁能源发展作为核心战略,加速优化电源结构与深化转型,逐步从以火电为主的传统能源企业转向“风光火水储”多能互补的综合性能源供应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多个风力发电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能源转型发展方向以及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完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容量规模,有利于改善公司电源结构,持续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占比,同时有利于保障湖南省电力负荷供给、促进地方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公司新能源转型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湖南省火电龙头企业,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役装机容
量 717.72 万千瓦,其中火电机组 482.00 万千瓦,水电机组 14.00 万千瓦,风电
装机 75.13 万千瓦,光伏机组 146.59 万千瓦。公司装机规模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主要以火电机组为主,虽然近年来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有所提升,但整体装机规模仍处于偏低水平,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和湖南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要求,公司顺应新能源发展趋势,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
3、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缓解建设资金压力
近年来,公司株洲百万火电项目及多地区多个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集中开工建设,加快发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随着公司项目的推进,若不考虑资本市场再融资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相应提高,影响银行授信规模和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本次发行可以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合理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有效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保障公司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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