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9:16:21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公告编号:2025-055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 22 号楼二层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24 名,代表股份 46,790,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48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45,975,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8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名,代表股份 815,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名,代表股份81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名,代表股份 815,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1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4%;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08%;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0%;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3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1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62%;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0%;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1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62%;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0%;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1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62%;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0%;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8%。
2.04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08,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9%;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970%;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3%;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17%。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2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4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1%。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0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6%;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88%;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21%;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1%。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0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01%;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08%;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1%。
2.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2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5%;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8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23%;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1%。
2.0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72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5 %;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8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23%;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昕、杨惠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