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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安动力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4 17:22:48

东安动力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九届董事会召集,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6 号),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5 号);公司亦对股东会议材料进
行了公告。
4、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11 月14 日
15 时,本次临时股东会在公司办公楼304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会由
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至 2025 年 11 月 14
东安动力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日 15:00 时。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840,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9%。
2、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37,617,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4%。
3、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参与网
络投票,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3,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4、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股东代表进行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经审
议及表决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关于公司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关联交易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东安动力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杨春光
刘景忠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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