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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2 19:09:5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秘办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
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董秘办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秘办咨询,由董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设有审计部门,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接待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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