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2 19:06:35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
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
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
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3、董事会、董事长、总裁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6.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4 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裁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2、对公司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董事长、总裁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4、合同审计;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9、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
审计;
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13、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1、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4、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6、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7、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8、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9、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10、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12、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15、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的,公司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编制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
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
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董事长、总裁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